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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“煤电大省”的“加急议案”

发帖时间:2025-04-05 18:06:05

官员的利益、中产阶级的商业利益和君主对财政与行政目标的关切,一般来说都是促进法典编纂的因素,但它们并非仅有的因素。

与之迥异的是,当代中国法治建构是在强势国家主义主导下开始,并在整个过程中都受到国家权力的强势推进。……在古典理论看来,法律是由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,因此它无法轻易适应一段社会剧烈变动的时期。

一份“煤电大省”的“加急议案”

工具主义对‘绝对的先天反感使得人们不只是拒绝不恰当的一般性,而是拒绝所有的一般性。在我看来,这种普适的形式主义不可能成功地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律叙述,但也要承认,它背后的驱动力量,让法律变得体系化和可预测的动力,是任何成功的法律系统所必需的一个面向。依法办事就无法办事依法行政就无法行政。但一旦出现人数增加、决策本身过于复杂化的时候,这些理想模式就难以有用武之地了。虽然这种‘思维类型帮助我们从不分青红皂白的保守主义中解脱出来,但有时也会退守到不具辨别力地藐视历史,有时还会孕育出相对怀疑主义。

尽管西方法治对其每一个法律字母的解释都有板有眼,但它经常充当着一种压迫和掠夺的工具,法治的扩张过程——具有讽刺意味的——充斥着不合法的因素。(43)也因此,规则主义常常被视为保守主义的代名词。今天,如果伊丽莎白女王驾车超速或者犯罪,她也要在英格兰的常规法 与生俱来的身份差别在英格兰的一切关系中均告阙如。

如果他们认为案件确须审判,便提出起诉书,正式进入审判(trial)程序。[22]这种法律体系的最重要成因是小岛效应:英格兰是个小国,可用同一部法律统管,它简直像是在召唤统一的立法。它们处理的是平衡或公平问题,而不是严格的法律问题。担任治安推事(magistracy)的是绅士阶层,同理,担任教区警官的是中间阶层,包括约曼、农人,以及大批工匠和小店主。

惟独英格兰人拒绝采用罗马法,特立独行地保存了他们的自由。如果你读到其他国家的专制暴政(tyranny),你发现当权者的意志和喜好取代了法律和理性,由于他们无端的恶感,人们未经审判就突然被毒死,或者被谋杀,那么,感谢上帝赐予我们的仁君以司法正义,使她[12]用上帝之善治理她的人民(令全世界歆羡不已),并通过这些法律带来和平与繁荣,而且,对任何滔天罪行都只用公正而平等的法律程序施以惩罚,即使某人犯下的是叛国罪(Crimen laesae majestatis),或是对她神圣陛下本人的叛逆罪,也不例外。

一份“煤电大省”的“加急议案”

爱默生指出:他们的法律是一张由各种虚拟物织成的网络。及至18世纪,大多数欧陆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体系又都立足于世袭的、与生俱来的身份差别了,或者借用托克维尔的一个精确类比——它们变成了种姓社会。而且,法律也是自信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。不过,尽管金钱可以买到更优良的法律服务,却在极大程度上买不到法律判决。

另一方面,英格兰人却又感到自由,所以赫伊津哈发现:英格兰的生活显得更随意,气氛显得更轻松,人民及其立法者也许都富于清教徒气质,但也都显得更无忧无虑。[28] 最后,历史上的英格兰还有另一个平行的法律系统,即教会法(canon law)。艾伦·麦克法兰(Alan Macfarlane, 1941— ),英国历史学家、人类学家,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终身院士,英国皇家历史学会院士,皇家人类学会院士,英国科学院欧洲科学院院士。麦克法兰关注现代世界诸起源及特性之比较研究,研究对象覆盖西欧、喜马拉雅地区和日本等三大文化区域。

你一踏上英格兰的土地就会注意到它。此法处理普通法适用范围以外的某些问题,包括道德、罪愆(sin)[29],以及一些纯属教会内部的案件。

一份“煤电大省”的“加急议案”

17世纪初爱德华·科克爵士写道:世界上没有任何瑰宝比知识更可贵,没有任何知识比法律知识更适合君主和臣民共同学习,没有任何法律知识(我指人法[11])比英格兰普通法对一切阶层和一切事因——包括财产、土地和生命——更必要。[50] 七 至于维护秩序、防止犯君的英格兰警务,也和英格兰法律一样与众不同,而且向世人示范了一种分布式的、两厢情愿的体系(distributed and consensual system)。

总体说来,我们法国人忍受我们的政府,英格兰人却支持他们的政府。帕斯特·莫里茨(Pastor Moritz)曾将英格兰城镇与普鲁士城镇作对比:这里没有城墙,没有城门,没有岗哨,没有卫戍军。只有慵懒的习性,只有日日不断的盛装宴会,只有葡萄酒、麦芽酒、啤酒、杜松子酒,只有呼呼大睡。为了给财产提供最安全的依靠,英格兰制定了财产法,这些锁定财产权和转移财产权的条款,让一个傻瓜莫入的专业之中的最狡黠的头脑绞尽了脑汁。如果他们失职或串通犯罪,他们的顶头上司,即治安推事,可以教训他们。然而实际上,事情非常清楚:法律上平等的概念是13世纪以前在英格兰完完全全确立下来的,然后它首先被输入了美国,继而又被输入了法国和欧洲各地。

[66]在诺曼征服之后的英格兰,合法复仇权的消失殆尽,是君王‘专制(royal ‘tyranny)的表现之一[67]。你可以畅通无阻地穿越英格兰的城乡,仿佛是在穿越开阔无垠的大自然。

[7] 二 同一性(uniformity)[8]和平等性在盎格鲁.撒克逊时期的法律中只是不明确的蕴涵,但是后来在11—13世纪打上了永久的印记。一方面,在法律、习惯和社交礼仪(social etiquette)三结合的管制下,英格兰人的一举一动都有精密的规范。

教区警官还经常被委以其他职责,包括征收钱款,用以修桥,或补充济贫储备(poor stock),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琐事,从修理本村的足枷(stocks)[53],到援助那些路过本教区的执有乞讨许可证(with a permit to beg)的不幸者,都落入了他们的职责范围[54]。M. G. 史密斯指出,英格兰人之所以能够这样做,一部分原因在于罗马法和普通法的根本起点南辕北辙:英国法律允许……灵活的调节。

这个特点实在非同小可,因为法律和司法如同润滑油,使一个文明的所有部件能够顺利合作。贵族和平民,男人和女人,父母和子女,自由人和奴隶,永远都是不平等的。它给人的感觉和受到的待遇仿佛是国家的生命线另一方面,一个人的境界常有变化。

(36)陈来:《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》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,第26页。在现实生活中,没有法律可以遵守,没有调整社会关系的义可以遵循,有时成为公民不守法的客观借口。

而当孔子得知弟子子路因救助溺水者而接受拜赠之牛时,高兴地说鲁人必拯溺者矣。运用冯友兰先生的人生境界说分析公民守法可发现,公民守法呈现出不知法而合乎法逐私利而守法出于义(仁)而守法顺应理而守法等四个由低到高的层次,它们交错织成公民守法的实然与应然图景。

再次,揭示了情感信仰是固化法治思维的途径。他于做某事时,自觉其是做某事,此是自觉,此是觉。

综上,天地境界者知天事天乐天同天,顺应理世界观念而行,能够物物而不物于物,最终获得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,其行为(包括守法)可概括为顺应理而守法。第四,揭示了在法律缺失情况下义对全民守法的指导意义。人做某事,了解某事是怎样一回事,此是了解,此是解。⑩ 处于自然境界中的人,对法律没有觉解,出于顺习、顺性行事。

(46)郑英伟、孙成武:《新时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》,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》2018年第2期。都是‘为我底,都是‘自私底。

就此方面说,他的境界,似乎是一个混沌。致知就是增进觉解,用敬是致知之后的功夫。

有人认为,全民守法是一种口号、理想,违法犯罪的存在证明了其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。近年来,政府机构、社会组织日益认识到精神性奖励在激励公民守法、传播法治正能量方面的榜样示范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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